2014年公司法修改,将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,至此,诸如“0元注册公司”、天文数字的注册资本、“空手套白狼”等等不正常宣传和误导,特别是某些高智商的代理团队以“合法形式”为公司埋雷,甚至将公司一步送到深渊,非常可怕,无法救济。鉴于此,做些提示。
1.不是所有公司都适用认缴制,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、商业银行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。
2.经营特定公司仍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,如劳务派遣公司、旅行社等65类公司都有此项要求。
3.认缴不等于不缴,股东应按承诺的认缴期限缴足。
4.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任性,虚高带来的是严格的出资义务。
5.认缴期限未到,在出现解散、破产的情形下,股东应提前缴足出资。
6.未足额出资的股东,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7.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的股东,除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。也可能触犯刑事责任。
8.实行认缴,是降低准入门槛,宽进必然严管,主要通过信用约束,一处失信、处处受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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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思考:认缴期限内没有缴足,通过股东会再次延长认缴期限,是否可以?